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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不得截留套取和冒领农牧民补助奖励资金

更新时间:2019/6/13 14:40:37 点击次数:3940次 字号: T| T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日前,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和虚报冒领。

  《通知》称,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是党中央统筹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加农牧民收入、加快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牧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11年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受到了牧区广大农牧民的普遍欢迎。

  机构改革后,原农业部草原监督管理相关职责已划转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部门,原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主要用于对农牧民进行奖补的资金继续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落实。新阶段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意义特殊,责任重大。

  各有关省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重要意义,将补奖政策作为牧区振兴的重要抓手,确保改革过程中和改革后政策落实有明确的部门、专门的人员和必要的经费,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进一步提升农牧民的获得感。

  《通知》要求,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要按照《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指导意见(2016—2020年)》要求执行。内蒙古、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8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规定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对农牧民进行补奖。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等5省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实行“一揽子”政策,中央财政资金切块下达,统筹用于发展草牧业,促进农牧民增收。

  《通知》还要求,严格规范补奖资金核发,要按照《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严格执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套取和虚报冒领。向农牧民兑现补奖资金必须严格履行检查验收、村级公示等程序,原则上都要通过“一卡(折)通”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对象、发放金额零误差,并注明资金项目名称,强化农牧民对补奖政策的认知。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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